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浙江在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137件,占比过半;温州56件,丽水41件。全省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台州80件,温州、丽水各33件,绍兴1件。
在债务及清偿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1.7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
在债权人数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685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138人。
在涉及执行案件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712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2.48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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