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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推动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8月5日,《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获批公布。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文物、商品流通、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资源条件、地质环境、利用现状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进行调查与评估。普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地下空间的普查成果、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及时纳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地下空间信息共享和动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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