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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资源法》征求意见,明确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

删去现行矿法关于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不同规定,明确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

  泰伯网讯 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矿法明确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并设立了“矿区生态修复”一章。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矿法对出让方式进行了明确:除国务院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矿区生态修复”为此次矿法新设立的章节。一是明确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规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明确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二是明确生态修复的资金来源。要求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资金,专项用于矿区生态修复,并计入企业成本。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新矿法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删去现行矿法关于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不同规定,明确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新矿法对矿业用地用海方式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特点的管理制度,以及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也有规定。

  修订草案设置总则,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和开采,矿业权,矿区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3条。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自然资源部。

  现行《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并在1996年作了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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