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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一步规范和改进

贫困地区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由国家统筹跨省域或在省域内调剂使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已成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下放实施方案批复权限,规范指标预支和流转机制,严格拆旧区复垦验收、复核和指标确认等。

  通知要求,除长沙市外,全省各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核关,确保拆旧区的真实性和可实施性,确保复垦方向科学合理。其中,拆旧区不得位于集中连片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坡度大于25度的建设用地,不得复垦为耕地。

  通知明确,单个增减挂钩项目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1200亩,实行一次性审查、批复和验收。增减挂钩项目需在3年内实施完成,3年内未确认验收的需重新编制实施方案。贫困地区增减挂钩实施方案获批后,可申请预支30%的节余指标,每年度预支指标总量不超过300亩。深度贫困地区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他地区节余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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