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伯网 报道 1月7日,工信部发布第51号令,取消了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38项证明事项,多项证明事项与卫星及通信系统有关。这些证明事项的取消,为国内卫星公司申报相关业务许可提供了一定便利。
例如,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中,取消了申请“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所需的可用资金证明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中,取消了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所需的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在卫星国际业务方面,也有多项证明事项被取消。
据泰伯网了解,证明事项的取消并不代表申请资格的放宽。有商业公司认为,目前规章和文件中对申报公司的要求没有变化,虽然不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事项,但受理部门可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相应证明材料。
2018年12月25日,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进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多项市场准入仍有严格限定。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根据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下,工信部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全面摸底梳理,深入研究论证后形成这项《决定》。
完整取消目录如下。
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14项)
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24项)
{{item.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