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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局就"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征

    3sNews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为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近日,国家测绘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等单位印发了《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单位于2007年12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到该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整个社会对测绘的需求日益增长,测绘市场不断发展。目前,已经形成由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GPS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出版、导航电子地图等共同构成的综合性测绘市场。测绘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的工作要求。为了贯彻《意见》精神,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当前我国测绘市场现状,国家测绘局就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测绘市场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测绘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测绘项目招投标和发承包活动还很不规范,测绘市场不公平竞争还比较突出,不正当交易时有发生,测绘项目的部门保护和行政垄断现象还相当普遍,无资质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采用挂靠或借用资质证书手段承揽测绘项目、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非法买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非法编制地图和侵权盗版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比较严重等。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提高服务保障水平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工作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全面监管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集中力量解决好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管,通过局部阶段性成果推动全局工作。二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要在治理测绘市场的同时,加快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力量,逐步完善测绘市场监管体系,从源头上规范测绘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从2008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对各类测绘市场及其交易行为的监督、规范、控制、引导和协调,使测绘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招标投标活动基本规范,不平等竞争和不正当交易得到有效遏制,测绘项目价格趋于合理,违法转包得到制止,测绘项目部门保护和行政垄断基本杜绝,非法测绘得到有效整治,重复测绘得到有效控制,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实现测绘市场动态监管,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重点应当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资质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采用挂靠或借用资质证书手段承揽测绘项目等的查处力度。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活动的单位,对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对从事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的单位,要求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要加强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和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的处罚。

    (二)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标和发包活动的监管

    1、强化监督。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测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测绘项目单位依法规范招标的自觉性。对违法招标、发包活动进行综合整治,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查处测绘项目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完善制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凡超过20万元的测绘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不得因其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限制或排斥;对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要将书面说明材料送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禁止让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对于规避公开招标或弄虚作假的、向无资质单位发包的、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测绘合同行为的监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签订测绘合同的管理,凡测绘项目当事人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测绘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限期改正。要加强对测绘合同价款的监管,不得违反测绘收费标准的规定强行签订合同。要加强对测绘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强化权力与义务。要指导测绘项目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合同纠纷。?

    (四)加强对测绘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

    当前,承揽测绘项目的单位,既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也有享有公共财政资金的单位。竞争主体的不平等,往往引发恶性压低测绘项目价格、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等问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妥善处理两种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利益矛盾。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监管机制,治理低于测绘成本的恶性压价竞争。要继续认真治理测绘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规范测绘经营活动。要坚决打破测绘项目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维护测绘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加强对测绘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监管

    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测绘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的分包量不得大于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且不得将项目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到测绘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并给予公开通报。要探索建立测绘项目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备案制度,为总包、分包双方和规范分包活动提供相应服务,监督和规范测绘单位分包行为,依法查处测绘项目转包行为。

    (六)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入市场的测绘项目执行国家统一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房产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和重大测绘项目等的质量监督,保证成果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要认真研究提高测绘成果质量的有效方法,探索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1、加强政府信用。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确保所制定的各项政策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失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的,要通过完善制度给予救济和补偿。要加强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在政府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示或公告各类测绘行政许可结果和有关政务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诚信建设。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测绘市场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机制建设。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查、评奖评优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加大曝光和惩处力度。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介,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要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对信用不良的单位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前解除曝光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3、完善信用平台。2008年,国家局将在已经正式运行的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组织研发信用信息子系统,主要用于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传送和发布,实现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测绘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建设和使用信用信息子系统。要以该系统为基础,建立和使用可向社会开放的测绘市场诚信平台。要及时汇总整理本地测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按照一定权限上传至信用信息子系统,形成基础性诚信信息档案记录。

    4、发挥中介作用。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注意发挥测绘学会协会在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指导测绘学会协会开展测绘市场信用专题研究,参与信用制度建设,协助制定信用标准,并承担一些日常具体工作。要支持测绘学会协会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对会员单位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测绘的文明倡导,形成行业内的自律机制,强化守信意识。

    5、营造信用氛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测绘市场信用的教育和宣传,通过举办理论研讨、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技术咨询等各类以信用为主题的活动,把信用教育与测绘普法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增强舆论宣传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努力营造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测绘市场氛围。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测绘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启动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负责机构和责任人。要指导、督促、检查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于2008年1月底前报国家测绘局。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制度建设

    健全测绘市场监管法规制度建设,是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政策保障。国家测绘局将重点加强测绘资质、市场、质量、合同、信用、监理等法规制度的研究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结合本地测绘市场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测绘市场监管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通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健全测绘市场监管的法规制度。

    (三)完善测绘市场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内部配合、外部协调、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的测绘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对内依据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外积极争取支持和做好协调,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引导发挥测绘行业自律组织在市场监管中的教育、监督和约束功能。要加大测绘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披露和查处工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加强测绘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健全测绘行政执法队伍是测绘市场监管取得实效的组织保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市、县测绘行政执法主体的落实,提高市、县测绘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协调解决编制、经费和装备不足等问题。要进一步下移执法重心,发挥市、县测绘行政执法队伍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并加强对其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测绘市场监管工作,努力建立“有序进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公正规制”的测绘市场秩序,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拓思路,认真总结经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行业管理司报告。

    联系电话:010-68354317,68314765(兼传真)

    电子邮箱:chzz@sbs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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