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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制定修订100项急需的地理信息标准

    [3sNews讯]为尽快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地理信息标准化的需求,缓解当前“标准缺失、重复交叉、使用混乱、难以协调”的突出矛盾,国家测绘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一五”规划》。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加快推进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末,地理信息标准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标准管理与协调机制,完善标准形成机制,初步扭转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工作严重滞后的局面。

    “十五”期间,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国各级“数字区域”工程,包括“数字行业”、“数字省区”、“数字城市”、“数字社区”等均投入大量经费进行研究,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为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奠定良好基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测绘局通过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4年完成了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和测绘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83项(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22项、国家推荐性标准42项、标准制修订项目19项)的归口确认和评价工作;研制了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建库和产品制作的20多项标准草案,有的已经发布;还有多项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正在研制中。同时,与地理信息密切相关的国土、建设、交通、林业、水利、海洋、环保、农业、气象等行业和专业领域都相继开展了多项地理信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应用工作。

    随着计算机技术、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领域技术研究、系统开发建设和实际应用的迅速发展,地理信息标准化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工作,特别是当今信息化社会发展,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地理信息共享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虽然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比,与发达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水平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首先,标准化工作缺乏体系指导。长期以来,我国地理信息标准研制缺乏科学的体系指导,导致已有标准之间缺乏应有的一致性。已经开展的标准体系研究目前仍停留在研究探讨阶段。由于缺乏相对成熟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作指导,标准间的关系不明确,影响了标准的立项、制修订以及执行。其次,标准制修订仍然滞后。一方面,通用性、基础性标准空缺较大,无法满足对相关标准编制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前期准备不充分,导致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周期过长,使得指导、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专用标准滞后于应用与市场的需求。第三,标准化管理与协调机制亟待完善。各部门在地理信息标准立项和研制中,缺乏统一指导和协调,存在重复交叉、关系失调、制定顺序不合理等问题。

    仅以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车辆跟踪导航产业为例,据统计,我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车辆跟踪导航的产值已达到80-100亿元,基于电子地图的个人移动定位、地理信息查询等服务,已开始走入千家万户,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然而由于地理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分头制定,质量不高,过于零散,不仅使用混乱,而且给社会应用造成信息共享困难,浪费了大量资源。

    《规划》指出,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目标是:在“十一五”末,地理信息标准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即:国家标准的标龄达到5年以内;相关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达到60%以上,我国提出和承担国际地理信息标准项目实现零的突破。基本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制修订100项左右急需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和专用标准,从根本上缓解地理信息生产、资源共享、国家安全与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存在的标准缺失、不配套、实用性不高的矛盾;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标准管理与协调机制,完善标准形成机制,初步扭转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工作严重滞后的局面。

    国家测绘局强调,解决各种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中的各种矛盾,测绘和地理信息标准化尤为重要。测绘信息和地理信息作为一类知识产品,只有符合公认的标准规范,才能为广大用户所普遍使用和接受。下一阶段,我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与协调机制,多渠道筹措标准化工作经费,在加大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资金投入的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到地理信息标准化的建设中,充分调动企业及社会其他组织参与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的积极性,扩充经费渠道;加强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指导,有针对、有重点的征集地理信息标准草案,更好地指导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标准的立项、研究及制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进一步密切与国际地理信息标准化组织及相关机构的联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国际标准的研究,紧密跟踪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做到早期参与和及时介入,使国际标准能更多地反映我国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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