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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印发实施

为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准确、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11月5日,经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河北省地理信息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为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准确、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11月5日,经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河北省地理信息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办法》分为总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行和监督检查、附则五章2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指出,省地理信息局对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局行政复议机构设在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简称“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负责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范围为,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没收测绘工具、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做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中止、终止、撤销和注销等决定不服的;对责令停止测绘行为、责令停止地图编制活动等行政决定不服的;认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测绘资质、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登记等有关事项而没有办理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办法》明确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流程。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书及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行政复议应诉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后,提出拟维持、撤销、变更等处理建议,按照局内部行文规则报请省地理信息局局长审批。根据省地理信息局局长审批意见或者会议决议,行政复议应诉机构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局公章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组织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草拟答辩状,由省地理信息局局长签发后提交人民法院。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应当积极收集、整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有关证据、依据,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加盖局公章后,连同证据、依据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办法》强调,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执行和监督检查。一是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二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三是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指导改善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省地理信息局。四是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做出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复议决定、被责令受理案件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应诉案件,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报省地理信息局备案。五是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王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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