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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印发实施

10月9日,河北省地理信息局制定印发《河北省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共六章34条,分为总则、信用等级、信用评定、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内容,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10月9日,河北省地理信息局制定印发《河北省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共六章34条,分为总则、信用等级、信用评定、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内容,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省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有关工作。评定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测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鼓励行业社团组织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承担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查询和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作用。

  《办法》明确,测绘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B、C、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A级分为AAA、AA、A三个类别。A级信用是信用度最高等级,B级信用是信用度一般等级,C级信用是信用度较低等级,信用评级分数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办法》规定,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坚持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甲级测绘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信用等级评定;乙级及以下测绘单位应当向省地理信息局提出申请,由省地理信息局负责信用等级评定。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利用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公众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并经省地理信息局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测绘单位和社会公布。

  根据《办法》,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依据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期间积累的信用信息予以评级,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级结果。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未满6个月的单位,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评级人员应当对测绘单位提交的评级资料和其他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资料保密。

  《办法》还指出,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外测绘单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管。对于信用等级不合格的省外测绘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发布公告、限制参加招投标等方式禁止其进入本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王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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