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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为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管理,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地理信息局日前向各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下发了《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管理,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市场上各类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种类繁多、质量良莠不齐,引起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广泛关注的现状,河北省地理信息局日前向各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下发了《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编制制作导航电子地图,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导航电子地图的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没有资质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地图数据采集、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活动。

  《通知》要求,编制制作覆盖河北省行政区域的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将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导航电子地图数据报经河北省地理信息局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按规定程度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未经河北省地理信息局质量检验合格的覆盖河北省行政区域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经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图审核批准的样图出版、展示和使用,并在地图版权页或地图的显著位置上载明审图号。改变地图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

  《通知》指出,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规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更新活动,应当持单位介绍信、资质证书、项目设计书、项目合同、主要技术人员名册等材料依法向河北省地理信息局进行备案,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期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的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河北省地理信息局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副本。汇交的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应当格式正确、数据完整。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导航产品,应当持导航电子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经销商信息、销售数量等有关材料向河北省地理信息局备案。

  《通知》强调,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积极会同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导航电子地图产品,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秩序。在对本辖区的导航电子地图市场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黑名单制度,利用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的单位名单和违法违规产品名录,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识别真假导航电子地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对导航电子地图的保密管理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明确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要加强对地图数据的保密管理,完善保密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未经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通知》同时公布了目前已经取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的单位名单。(姚承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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