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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城市政策法规

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是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支撑平台。近年来,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不断丰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加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测国字[200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副省级省会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所属有关单位:

  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是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支撑平台。近年来,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不断丰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统筹协调和监管力度不够,各自为政和重复建设比较严重;基础设施薄弱,信息资源自主保障能力不强;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信息资源开发不足、利用不够;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信息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统一认识、理清思路,加快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整合、共享和应用,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完善保障环境,推动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应用和服务水平,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是:(1)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做好总体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重复建设;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联合协作,防止各自为政。(2)需求导向,深化应用。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需求为宗旨,不断丰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应用的深度、广度和效益,以应用促发展。(3)完善标准,共建共享。加快制定、完善和统一地理信息标准规范,加强标准宣传和贯彻落实;完善信息交流交换机制,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4)注重服务,保障安全。正确处理应用服务与保障安全的关系,积极推动基础地理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务求取得实效;完善信息安全保密的政策法规,加强信息安全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二、框架的构成

  (三)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其中,数据体系是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核心,也是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是宗旨,共建共享是关键,基础设施是支撑,政策法规标准是保障。

  (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是一个全国统一的整体。数字省区、数字城市等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是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在总体结构、数据体系、标准体系、网络体系和运行平台等方面是统一的和不可分的。

  (五)测绘部门是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主体,拥有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建设。国家、省级和城市测绘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数字中国、数字省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其对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分别为全国1:50000-1:1000000、省级1:5000-1:10000和城市1:500-1:2000等比例尺数据,并通过不同地区、部门和用户之间的共建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丰富和完善数据体系,实现信息更新。

  三、“十一五”目标

  (六)到2010年,基本建成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确保全国测绘基准的完整统一;实现多分辨率、多类型遥感影像对陆地国土的必要覆盖,明显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自主保障能力;基本建成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体系,其中1:50000基础地理信息对陆地国土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1:10000基础地理信息实现必要覆盖,1:2000或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基本覆盖县级以上城镇,内海水与领海基础地理信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制定一批关键、急需和适用的技术标准,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国家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应用服务主体之间基本建成基础地理信息目录和交换体系,明显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建成一批业务化运行的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和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基本满足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需求;建成政府基础地理信息服务门户网站,为全社会提供及时有效的公共服务;培育若干地理信息产业基地,明显增强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四、重点任务

  (七)丰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大地控制、正射影像、地表覆盖、高程、交通、水系、地名、境界、地籍测量等数据的获取,不断丰富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加快西部1:50000地形图空白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对现有1:5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进行整合和更新。加快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中东部地区重点加快信息更新和整合,西部地区着重提高信息覆盖率。积极推进市、县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与更新,整合地形图、地籍图和规划图等方面数据,形成统一的地理信息共享平台。

  (八)加强基础地理信息公益性应用服务。加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开发,支持政府基础地理信息门户网站建设,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网络分发服务系统。加快建设电子政务、经济与社会信息统计、基于位置服务、公共应急保障等地理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和支持相关部门建成一批业务化运行的地理信息应用系统,为政府决策、资源管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镇管理、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提供服务,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

  (九)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妥善处理基础地理信息利用与保密的关系,鼓励对基础地理信息的增值开发和商业化服务,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支持海量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集成管理、网络共享、安全处理等方面技术装备和软件产品的自主开发,不断提高国产化水平。大力支持地理信息工程技术中心和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地理信息技术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推动导航定位、智能交通、电信服务、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等产业的发展。

  (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测绘基准体系现代化步伐,建设陆海统一、三维、动态的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和覆盖全国的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在国家统筹对地观测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的研制和发射,加快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地面应用系统以及导航卫星系统应用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先进航空遥感平台。依托已有网络基础设施,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体系和信息安全监测系统,逐步推进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中心与同级政府数据交换中心互联互通,推动测绘部门内部和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十一)健全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加强政策研究和法规建设,重点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分级分类管理、信息使用权限管理、信息采集与更新、信息交换与共享、信息开发应用、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国家地理信息标准体系,重点加快信息要素分类编码、信息更新和质量控制、数据库建设和产品模式、信息网络传输、交换和服务、信息安全保密处理等标准规范以及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研究与制修订工作,逐步建立标准和产品一致性测试认证制度。

  (十二)加强试点示范工作。联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稳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共享服务平台、应用服务系统建设和信息维护、更新等方面探索有效的体制、机制,在资金投入、信息共享、信息更新、绩效考评和国产软硬件应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积累成功经验。重点开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县域经济信息化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等试点示范工作,有效地支持城市信息化和新农村建设。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统筹规划和联合协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统筹开展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与应用服务,将其纳入各级基础测绘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确立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按照“一数一源”和“权威部门提供权威数据”的原则,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协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互利互惠、顺畅高效的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和协同更新机制;引导和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建立地理信息应用系统时,依法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避免重复投入和重复建设。

  (十四)加大投入力度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公共财政对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稳定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绩效考评机制,制定评价标准,严格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向公益性事业无偿提供,并尽可能方便全社会使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对地理信息产品开发和应用服务的投入,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形成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十五)加强安全保障和市场监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分级保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强地理信息市场准入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和信息安全监管,依法打击侵权盗版、非法采集和发布数据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信息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十六)加大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宣传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的良好环境,拓展基础地理信息应用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发挥教育培训体系的作用,积极开展相关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应用服务提供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撑。

  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服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测绘部门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沟通协作,认真组织实施。测绘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重点做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更新、集成和分发服务工作。信息化部门要担负起政府参谋与助手的职责,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在政策法规、总体规划、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国家测绘局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page]                          
 

关于开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的重要指示,“十一五”期间,国家测绘局将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形成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开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数字城市建设”),构建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对于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数字城市建设,国家测绘局决定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数字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数字城市建设通过有效整合多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各类与地理位置有关的社会经济信息的集成、共享提供权威、统一的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数字城市是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力地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城市信息化建设,而且是将测绘工作直接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和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服务于各级政府,对提高城市公共管理、应急处理、公共服务以及科学决策等能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发挥测绘部门在数据资源、技术水平方面的优势,整合城市社会经济信息资源,推动应用,加快数字城市建设工作进程,推动数字城市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二、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原则

  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城市主导,统筹规划”。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必须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国土、建设、市政、民政、环境等各专业部门,统筹规划,共同构建。

  第二,“需求牵引,科技推动”。要紧密结合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求,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数字城市建设试点,促进应用的发展。

  第三,“统一设计,资源共享”。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在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技术大纲(试行)的总体框架下,结合城市各部门的需求,统一设计,整合数据信息,共享资源。

  第四,“多元投入,共建共享”。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由中央、省、城市共同投入建设,中央投入纳入国家测绘局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示范工程计划,省、市投入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或专项预算,成果实现共享。

  三、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内容

  (一)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主要目标

  紧密结合地方政府工作,以满足城市管理和政府决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为基础,开展包括空间数据集建设、管理和服务系统建设以及典型应用开发等内容的建设工作,形成统一的、权威的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推动城市信息化进程,实现中央、省、市信息资源共享。

  (二)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主要内容

  1、空间数据集:以城市已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通过更新,并整合有关专业部门的信息数据,构建基本的空间数据基础。

  2、管理和服务平台:以满足城市管理和决策的需求为出发点,构建空间数据管理平台、分发服务平台、专题信息集成平台等。

  3、典型应用:根据城市管理和决策的具体要求,以空间数据集为基础,开发2个以上典型应用示范工程。

  四、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参加单位及其职责

  国家测绘局:负责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立项、设计审批、实施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等,并提供基础航空摄影、数据整合、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简称“试点城市”)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推荐、立项申请工作,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并具体指导工程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项目所需的主要经费、牵头单位和建设成果管理单位,并从政策上确保所建地理空间框架为城市政府部门共用的唯一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建设。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协助试点城市开展技术设计、数据整合以及典型应用设计等工作。由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技术较强的单位担任。

  (二)申请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具备的基本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测绘局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并积极申请参加试点工作。

  2、能够统一调动城市有关部门共同构建城市唯一的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

  3、具备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资料条件和技术力量。

  4、能够安排专项资金投入,以支撑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5、得到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三)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立项工作程序

  1、立项申请:申请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向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申请,经可行性研究后,由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附城市人民政府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资金投入意见以及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配套投入意见等。

  2、立项审批:国家测绘局对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立项。

  3、项目设计:经批准的城市,在技术支持单位的支持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牵头单位编写项目设计书,对空间数据集、管理和服务系统、典型应用等内容进行技术设计。

  项目设计书编写完成后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4、项目实施:项目设计书经国家测绘局批准后,由国家测绘局、城市人民政府、所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三方联合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在项目建设、成果共享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正式启动数字城市建设试点项目。

  为了确保数字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牵头单位、建设成果管理单位及技术支持单位,应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报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设周期及投入

  数字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经费总投入不超过一千万元。其中,70%由城市人民政府投入;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配套15%;国家测绘局给予15%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总体设计、基础航空摄影、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等。

  (五)成果验收

  数字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完成后,国家测绘局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成果由中央、省、市共享。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page]                      

  关于全面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与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006年以来,我局实施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试点项目”,全国30多个城市通过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构建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实现了各类信息互联互通,在为政府科学决策、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综合监管能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日,我局贯彻中央关于扩大内需的有关精神,出台了《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国测办字[2008]11号),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在认真总结数字城市建设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择优遴选一批地级市加快推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推广范围,加大推广力度”的要求。为全面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建设试点与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重要意义。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信息化的基础工作;是实现城市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测绘工作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城市建设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统筹中央和地方加快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重要步骤和内容。在当前全国上下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时刻,这一工作既具有带动地方投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现实作用,更具有提高城市管理和决策水平、实现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长远意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的需要和本通知的部署,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全面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与推广。

  二、为继续推动和深化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工作,目前未达到2个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可继续推荐1到2个条件较好的城市作为试点城市进行申报,我局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遴选、审批、管理和支持。原则上每个省区的试点城市不超过2个。

  三、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各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试点城市的遴选条件和程序,每年可推荐部分“认识明确、需求迫切、监管到位、经费落实”的城市,经我局核准后列入“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推广计划。列入推广计划的城市,我局将在城市影像获取、国家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公共平台建设的技术指导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的力度按每个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投入总额度的10%掌握。为确保建设质量,每个省(区、市)每年列入推广计划的城市原则上不超过5个。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即可组织申报工作。申报试点城市仍按我局《关于开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测国字[2006]18号)的要求报送材料;申报推广城市应向国家测绘局报送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函、资金配套证明及城市人民政府资金保障证明等材料。为使此项工作能加快进行,各地可成熟一个城市申报一个城市。为保证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的按时执行,每年8月31日以后报送的申请将列入下年度计划。

  五、列入试点和推广计划的城市,所在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等建设单位精心做好工程设计书的编制工作。列入推广计划的城市,其工程设计书由所在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前应征求本项目技术牵头单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的意见。工程设计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技术大纲》的要求。

  六、各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推广城市工程设计书后,应及时与城市人民政府签署共建共享协议,并报我局备案;要指导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书及批复意见,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要依法加强对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的领导,注重测绘成果保密和对国家安全的维护,充分发挥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成果管理与分发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和作用。

  七、各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门的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统筹和领导;要推动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领导挂帅、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统一建设、更新维护、服务应用及城市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等政策机制。

  八、各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推广计划和措施;要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工作纳入本省(区、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积极争取公共财政的专项投入,加大对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推广的支持力度,不断扩大推广覆盖面。

  九、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过程中,要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选择需求迫切的部门,以满足部门管理与业务工作需要为目标,基于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成果——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开展部门“典型应用”系统建设,切实解决城市部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升城市管理效率与服务能力。通过“典型应用”的示范作用,扩大城市应用部门领域,深化应用层次。有步骤地依托电子政务建设,使公共平台在政务内网上全面运行,扩大应用领域,并逐步将城市各部门的应用统一到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来。[page]

  关于做好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实施两年以来,各试点城市已陆续完成各项建设工作,进入项目验收阶段。为规范和做好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试点项目建设成果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预验收

  (一)试点城市按照设计书的要求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验收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工程总结报告(含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2、省级以上测绘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3、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和典型示范应用系统测试报告。

  4、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组织试点项目的预验收。预验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1、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2、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服务情况。

  3、典型示范系统建设及初步应用情况。

  4、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5、城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制定、机制建立及安全保密措施的执行等情况。

  二、试运行

  (一)试点项目通过预验收后,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及典型示范应用系统应尽快投入试运行。试点城市牵头单位要做好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试运行的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总结试运行情况,编写试运行情况报告;典型示范部门要在管理业务工作中切实推广使用应用系统,及时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为下一步竣工验收编写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二)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机制,并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和落实,形成有约束力的制度。主要包括:

  1、基础地理信息统一采集与分发服务的政策机制。

  2、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城市政府部门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

  3、城市政府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共享的政策措施。

  4、建设成果运行、管理、更新与维护的政策机制。

  三、竣工验收

  (一)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及典型示范应用系统稳定运行3-6月后,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预验收的有关材料及预验收意见。

  2、试运行情况报告、用户评价报告。

  3、体现城市人民政府建立有关机制的文件材料。

  (二)国家测绘局审查申请材料后,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将在预验收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试点项目建设完成的总体情况、试运行效果以及城市配套政策机制建立情况等进行评价。

  四、成果归档

  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由试点城市牵头单位负责完成试点项目建设成果的归档工作。

  应向国家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归档以下内容:

  1、立项材料。

  2、设计及批复材料。

  3、预验收材料。

  4、试运行材料。

  5、竣工验收材料。

  6、成果目录(含内容、范围以及相关参数指标等)。

  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归档按其各自要求执行。[page]

  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数字城市建设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数字城市建设是转变基础测绘服务方式、提升基础测绘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十一五”以来,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已在城市科学决策、精细管理、高效服务和低碳运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推动数字城市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机制不健全、技术支持力度不够、配套资金落实不足等问题。为全面提升数字城市的建设能力,进一步加快推进数字城市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数字城市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工作的要求。数字城市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牛鼻子工程,对于加快测绘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测绘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意义重大,要进一步加快建设速度,咬住不放,一抓到底。

  二、切实担当起数字城市建设的重任。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是推进数字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在试点阶段,要在机制建设、经费投入、技术构架和建设模式上加强指导。在推广阶段,要全面担负起推广城市的遴选、立项、评审、验收等工作,抓好资金落实、技术支持、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全面加快本地数字城市建设进程。

  三、加快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立项。未完成试点立项工作的省区,要加大组织动员力度,加紧推荐认识到位、基础条件具备的城市开展试点,除个别省份外,2011年上半年要全面完成本地试点立项任务;对于省会或计划单列市需要作为试点城市立项的,可不受试点指标限制。

  四、加大数字城市推广的力度。要认真总结本地试点城市建设的经验,并将经验推广到本地各市,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结合本地数字城市建设工作特点,加强统筹协调,制定规划,强化措施,明确年度任务,2012年底前要基本推广到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3年逐步向到具备条件的县级市推广,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县级市的数字城市建设。

  五、积极落实省级配套经费。数字城市是数字省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基础测绘建设的重要任务。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将数字城市建设配套支持经费纳入省级基础测绘经费,为数字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配套经费保障,确保省级配套经费投入不低于15%。

  六、切实做好数字城市建设的技术支持。要明确省级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或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为本地数字城市建设技术支持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形成稳定的技术支持队伍。要认真指导数字城市建设的承担单位开展公共平台建设、二次开发、应用系统接入、长效机制建立等工作;要加强人才培训力度,培训所在城市有关技术人员,使之能够胜任公共平台应用服务、更新维护等日常性工作。在技术支持过程中,确有困难的,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要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七、要高度重视地理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数字城市建设要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国家有关保密政策法规,切实做到涉密数据绝对不上非涉密网。要建立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分版运行服务模式,建设涉密版、政务版和公众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确保国家地理信息资源安全。

  八、涉密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涉密版电子地图数据通过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中直接提取,经整理、加工、符号化表达等过程形成,只能运行在涉密网上,依托涉密的政府内网提供地理信息在线服务。对于不具备涉密网络条件的应用部门,可采用服务器托管和专线接入方式,确保数据安全。

  九、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严格按照《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要求,从不同尺度的地理信息数据库中提取可公开的要素内容,经过保密处理后与1:25万公众版地图数据和可公开的政务信息叠加,经整理、加工、符号化表达等过程形成政务版电子地图数据。该数据必须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保密审查后,方可在政务网上运行。

  十、公众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严格按照《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参照《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编制公众版电子地图,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图审查并获得审图号以后,可在国际互联网上运行,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

  十一、加强对保密技术处理与保密处理插件配发的管理。凡是国家测绘局批准的试点或推广城市,根据需要可配备保密处理插件。各地可持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到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领取保密插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要健全管理制度,做好保密处理插件的登记及后期管理工作,确保保密处理插件使用的安全性。

  十二、强化对数字城市建设的过程监管。要按照签订的合作共建协议以及项目设计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内容实施、成果质量检测、进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及时指导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进度滞后的,应加大督促管理力度。要按国家测绘局下达的航摄计划,及时与航空摄影承担单位协调,保证航摄时间和质量,监督航摄成果及时提交使用。

  十三、促进建设成果在城市各部门的广泛应用。要指导已经完成建设的城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各部门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用培训,做好对各部门应用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持,同时要将各部门以地理信息为基础的已建系统尽快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积极扩大应用领域,引导更多部门使用公共平台。

  十四、建立健全公共平台应用服务的长效机制。要监督指导城市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文件,进一步确立公共平台的权威性、唯一性地位,建立健全公共平台应用服务、运行管理和数据更新的长效机制,确保组织机构、经费投入、人员编制等落到实处。

  十五、做好项目验收和成果归档工作。要按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做好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预验收工作。预验收通过后,尽快投入试运行,适时向国家测绘局报送验收申请。通过国家测绘局验收后2个月内,要督导数字城市建设牵头单位按有关要求完成建设成果的归档工作。

  十六、注重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创新。要将创新的思路和理念贯彻到数字城市建设工作的各个方面,积极探索数字城市建设与应用的新模式、新方法,大胆创新共建共享、应用服务、运营管理等机制,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努力推进社会化运营和产业化应用,不断提升建设的速度和应用的水平。

  十七、适时启动数字省区建设。数字城市建设过半的,要将数字省区建设作为省级基础测绘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数字省区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技术大纲》的要求,及时启动数字省区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逐步实现国家、省、城市三级之间的互联互通,为国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基础支撑与保障。

  十八、切实加强数字城市建设宣传工作。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和报刊等宣传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展示数字城市建设的最新成果和应用实效;要以签署共建协议书、项目验收等活动为契机,广为宣传、积极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本地数字城市建设的深入开展。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实际,积极行动,狠抓落实,加快出台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提升数字城市的建设速度,推动数字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page]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国家测绘局2003年5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正确反映国家版图的内容,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编制,提高地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种载体表现的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印刷以及产品上附有示意性地图图形的工艺制品、地球仪等。

  第三条 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2.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

  3.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

  5.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

  6.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 比例尺、开本、经纬线

  第四条 公开地图的比例尺、开本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

  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直辖市地图及辖区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

  3.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

  4.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地图(集、册)(内容以政区为主),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本;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台湾省地图,比例尺、开本大小不限;

  6.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

  第五条 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经纬线和直角坐标网。

  第三章 界 线

  第六条 中国国界线画法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1:100万《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以及根据该图制作的其他比例尺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中国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

  (1)图幅范围:东边绘出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西边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边绘出黑龙江最北江段,南边绘出曾母暗沙(汉朝以前的历史地图除外);

  (2)中国全图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并用相应的符号绘出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可由9段线改为7段线,即从左起删去第2段和第7段线,可不表示钓鱼岛、赤尾屿岛点。

  2.正确表示中国国界线与地貌、地物、经纬线、色带等要素之间的关系,正确标注国界线附近的地理名称。

  第七条 中国示意性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实线表示中国疆域范围,陆地界线与海岸线粗细有区别,用相应的简化符号绘出南海诸岛范围线,并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2.用轮廓线或色块表示中国疆域范围,南海诸岛范围线可不表示,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3.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岛屿岛礁。

  第八条 世界其他各国之间的界线,参照由国家测绘局认定的最新世界地图集表示。

  第九条 中国历史疆界,参照由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认定的中国历史地图集表示。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依据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表示。

  第四章 有关省区及相邻国外地区地图

  第十一条 广东省地图必须包括东沙群岛。

  第十二条 海南省及南海诸岛地图表示规定:

  1.海南省全图,其图幅范围必须包括南海诸岛。南海诸岛既可以包括在全图内,也可以作附图。以单幅表示南海诸岛地图时,应配置一幅“南海诸岛在中国的地理位置”图作附图,海南岛的区域地图,也必须附“南海诸岛”地图;

  2.南海诸岛附图的四至范围是:北面绘出中国大陆和部分台湾岛,东面绘出马尼拉,南面绘出加里曼丹岛上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间的全部界线(对于不表示邻国间界线的专题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和马来西亚的海岸线),西面绘出河内;

  3. 南海诸岛作为海南省地图的附图时,附图名称为“海南省全图”;作为中国全图的附图时,一律称“南海诸岛”;

  4. 专题地图上,南海诸岛作附图时,正图重复出现时,附图也要重复出现,不得省略。必须与正图一样表示有关的专题内容;

  5. 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群岛以及曾母暗沙、黄岩岛必须表示并注名称。大于1:400万的地图,黄岩岛应括注民主礁,即:黄岩岛(民主礁)。比例尺过小时,可只画岛礁符号,不注岛礁名称;

  6. 南海诸岛与大陆同时表示时,中国国名注在大陆上,南海诸岛范围内不注国名,不在岛屿名称下面括注“中国”字样。在不出现中国大陆的南海诸岛局部地图上,在各群岛和曾母暗沙、黄岩岛等名称下括注“中国”字样;

  7.南海诸岛的岛礁名称,按照1983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名称标注。

  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表示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和绘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的地区图,其图幅范围西部应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表示规定:

  1.香港特别行政区界线必须按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4000万的地图可不表示其界线;

  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内容必须按1:2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

  2.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香港界内的陆地部分要单独设色;

  澳门自关闸以南地区和氹仔、路环两岛,要单独设色。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时,可在澳门符号内设色;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图面注记应注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的地图上可简注“香港”、“澳门”;

  4.香港城市地图图名应称“香港岛·九龙”;澳门城市地图图名应称“澳门半岛”;

  5.表示省级行政中心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省级行政中心等级相同;

  6.专题地图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与内地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可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资料暂缺”的字样。

  第十五条 台湾省地图表示规定:

  1.台湾省在地图上应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级行政中心表示(图例中注省级行政中心)。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台湾省要单独设色;

  2.台湾省地图的图幅范围,必须绘出钓鱼岛和赤尾屿(以“台湾岛”命名的地图除外)。钓鱼岛和赤尾屿既可以包括在台湾省全图中,也可以用台湾本岛与钓鱼岛、赤尾屿的地理关系作插图反映;

  3.台湾省挂图,必须反映台湾岛与大陆之间的地理关系或配置相应的插图;

  4.专题地图上,台湾省应与中国大陆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必须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台湾省资料暂缺”的字样;

  5.台湾省的文字说明中,必须对台湾岛、澎湖列岛、钓鱼岛、赤尾屿、彭佳屿、兰屿、绿岛等内容作重点说明。

  第十六条 与中国接壤的克什米尔地区表示规定:

  1.克什米尔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争议地区,在表示国外界线的地图上,必须画出克什米尔地区界范围线和停火线,并注明“印巴停火线”字样;

  2.表示印巴停火线的地图上,应加印巴停火线图例;

  3.在印度河以南跨印巴停火线注出不同于国名字体的地区名“克什米尔”;

  4.印巴停火线两侧分别括注“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区”和“印度实际控制区”字样;

  5.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00万的地图,只画地区界、停火线,不注控制区和停火线注记;

  6.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地图和1:2500万至1:1亿的专题地图,只画地区界,停火线可不表示;

  7.“斯利那加”作一般城市表示,不作行政中心处理;

  8.分国设色时,克什米尔不着色,在两控制区内沿停火线两侧和同中国接壤的地段,分别以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颜色作色带。

  第十七条 有关地名注记表示规定:

  俄罗斯境内以下地名必须括注中国名称,汉语拼音版地图和外文版地图除外:

  1.“符拉迪沃斯托克”括注“海参崴”;

  2.“乌苏里斯克”括注“双城子”;

  3.“哈巴罗夫斯克”括注“伯力”;

  4.“布拉戈维申斯克”括注“海兰泡”;

  5.“萨哈林岛”括注“库页岛”;

  6.“涅尔琴斯克”括注“尼布楚”;

  7.“尼古拉耶夫斯克”括注“庙街”;

  8.“斯塔诺夫山脉”括注“外兴安岭”。

  其他地名表示:

  1.长白山天池为中、朝界湖,湖名“长白山天池(白头山天池)”注国界内,不能简称“天池”;

  2.西藏自治区门隅、珞瑜、下察隅地区附近的地名选取按1:400万公开地图表示;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名的外文拼写,采用当地拼写法。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凡进口或引进、加工制作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地图及附有中国地图图形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将中国国界线绘错或出现“一中一台”等问题的,必须修改;

  2.地图文字内容(含语音部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使用的中国地图,以国家测绘局网站上的地图为准,国家测绘局网址为:http://www.sbsm.gov.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测图字〔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繁荣发展,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以进一步完善、规范地图内容表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page]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进一步规范地图内容表示,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公开地图,是指公开出版、销售、传播、登载和展示的地图和涉及地图图形的产品。

  第三条 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开本可不受限制。

  第四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公开地图,在依法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图审核前应当采用国家测绘局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第五条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除外):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道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等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

  (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

  (三)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设施;

  (四)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五)未公开机场;

  (六)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具体形状及属性(用于公共服务的设施可以标注名称),确需表示位置时其位置精度不得高于100米:

  (一)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气象台站、降雨雷达站和水文观测站(网)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二)监狱、劳动教养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站和安康医院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

  (三)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

  (四)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

  第七条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属性:

  (一)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

  (二)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属性,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性,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

  (三)高压电线、通信线、管道的属性。

  第八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表示应当以国家依法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市、县级行政区界线画法,应当按照国务院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十条 绘制中国地图(含示意性中国地图)应完整表示中国领土,不得随意压盖中国地图图形范围。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page]

  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国产软件测评结果公告

  为促进我国测绘与地理信息软件的自主创新,加快测绘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受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司委托,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国家遥感中心联合完成了“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国产软件”测评工作。

  本次“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国产软件”测评,共42套软件申报参评,经测评办公室预审、专家组测评、领导小组审定,测评结果为“优秀软件”8套、“合格软件”6套。具体名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国家遥感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国产软件测评结果

  (排名不分先后)

  一、优秀软件(8套)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研制单位

  新图软件 3.0 Newmap 3.0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工程研究所

  超图面向服务的地理信息共享平台 V6.0 SuperMap SGS V6.0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山海易绘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V5.5 EzDISA V5.5 北京山海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智行者V6.0 iVoyager V6.0 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苍穹安唐空间共享平台 V2.0 DGSpatial Server V2.0 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苏州安唐科技有限公司

  吉奥数字城市地理信息服务平台软件2.2 GeoGlobeCity 2.2 武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MapGIS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K9 MapGIS Geo-Intelligence Server K9 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奥格地理信息共享平台2.2 AGComPlat 2.2 广州奥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格软件(6套)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研制单位

  经信通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V3.0 EIC-GSP V3.0 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空间信息服务共享平台v3.0 CooShare v3.0 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数字城市空间信息共享平台V1.0 NSIP V1.0 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

  GT 数字城市空间信息共享平台V3.0 GT city V3.0 天津中科遥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吉信地理信息聚合平台 1.0 Geoinfo PolyGIS Server 1.0 重庆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数字城市共享服务平台3.0 Dciss 3.0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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