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Scan me 分享到微信

新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

办法规定,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冠以“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河流的源头、长度,湖泊(水库)面积、深度,重要山峰的高程,县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等都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9月8日消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在新疆全区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明确规定,新疆自治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办法规定,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冠以“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河流的源头、长度,湖泊(水库)面积、深度,重要山峰的高程,县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等都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这些数据的公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与相关部门会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或者授权部门向社会公布。

  新疆是我国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区域,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县(市)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并提相应材料,由新疆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将其使用的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将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向外国组织、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外,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潘从武 吴娜纬)

参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哦!点击

  • {{item.username}}

    {{item.content}}

    {{item.created_at}}
    {{item.support}}
    回复{{item.replynum}}
    {{child.username}} 回复 {{child.to_username}}:{{child.content}}

更多精选文章推荐

泰伯APP
感受不一样的阅读体验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