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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新增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9月28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9章,60条,在《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处长张秋枫介绍,条例促进简政放权,下放中心城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权,下放区县(自治县)成果汇交、测绘作业证办理等管理权限。删除测绘资质管理部分条款,优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程序。删除地籍测绘规划编制环节,新增测绘成果互认条款,建设项目涉及多项测绘的,应当按照不同阶段进行整合,由建设单位分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一并进行测绘。

条例规定,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测绘。

对于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上,条例进行了进一步加强。条例新增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依法备案,其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条例还明确了互联网地图编制、地图审核相关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的核实。新增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条款,规定生产、保管、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行可追溯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送交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另外,条例完善了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和及时更新制度。要求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更新周期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灾害防治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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