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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在全区设置五级田长,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各级负责、严格考核等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推进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实施意见》提出,自治区设置总田长,由自治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田长,一、二、三级田长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四级田长由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担任;各级田长对本行政区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市县负主责、乡镇具体负责、行政村负责落地”的责任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力争到2023年年底,全区形成完备的“田长制”体系,实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稳定合理”的目标。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监管,建立耕地种植情况动态监测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确保已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粮食生产。加强耕地撂荒监管,加大撂荒治理力度。

广西提出,实施“田长制”的主要任务是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强化农田管护、加强农田建设、引导农田利用。要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范围界线,公开田长名单和责任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耕地卫片监督和土地卫片执法,开展行政村耕地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和土地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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