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依法整治砂石行业工作指挥部工作人员,却在履行查禁盗采砂石违法犯罪过程中,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11月8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定远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李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县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金融部门共5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某在抽调至县依法整治砂石行业工作指挥部执法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向盗采砂石人员通风报信,透露执法大队巡查路线、地点、人员、车辆、巡查安排等信息,成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查处。另外,被告人李某四次接受盗采砂石的犯罪分子提供的感谢费共13.8万元。
庭审中,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并请求法院给予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1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履行查禁盗采砂石违法犯罪过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清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综合考虑,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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