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当前,无人飞行器航摄在多个领域开展了广泛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审查中存在的人员考核滞后问题,为保证无人飞行器航摄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初次申请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的单位,以及已经取得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后申请复审换证的,经审查,如飞行操控技术人员已经无人飞行器航摄设备供应商培训合格,且其他条件均符合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标准条件,可为其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统一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我局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无人飞行器飞行操控技术人员考核的配套管理制度,并将适时组织开展相关考核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届时协助我局做好人员考核的材料报送、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人飞行器航摄的监管。对未取得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但从事无人飞行器航摄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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